李丽珍与曾虾仔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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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江 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1)江中法民终字第238号
上诉人(原审)李丽珍(又名李丽兴),女,195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东华一路文华苑8号之一801房。
邓岳伦,江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曾虾仔(又名曾伟文),男,193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东华一路文华苑8号之一801房,是江门市高级技工学校退休教师。
案由:。
上诉人李丽珍不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01)蓬法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改判不准双方离婚,如果一定要判决离婚,则要求被上诉人支付生活帮助费和小孩的生活费给上诉人,并将房屋给上诉人暂住一年或半年。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丧偶后在1999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上诉人(上诉人与前夫离婚,并生育两子一女,其中小儿子李安是1987年11月18日出生,离婚后由上诉人)。同年8月,上诉人带同儿子李安到被上诉人家共同生活,双方在同年12月10日办理登记手续,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性格不合,被上诉人在2000年底搬离住所,与上诉人别食至今,并于2001年2月16日以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曾虾仔与上诉人李丽珍自愿离婚。
二、上诉人李丽珍与前夫所生的婚生儿子李安由上诉人抚养,抚养费由上诉人自行承担。
三、上诉人李丽珍于2001年10月31日前搬出江门市东华一路文华苑8号之一801房,将房屋保持现状交还给被上诉人曾虾仔。
四、由被上诉人曾虾仔支付3000元生活帮助费给上诉人李丽珍。其中1000元已于2001年8月29日支付,另外2000元在同年10月31日上诉人搬出房屋时支付。
五、其余双方互不追究。
六、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妙妍
审 判 员 柯小梅
审判员 吴健英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谭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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