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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彩与杨林东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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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获民初字第415号

李玉彩(又名李小彩),女,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本县亢村镇亢西村人,农民,现住本县冯庄镇冯庄村。
杨林东,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本县亢村镇亢西村人,农民,住本村。
委托人崔宏仁男,1950年6月19日生,汉族,本县冯庄镇崔槐树村人,住本村。
原告李玉彩诉被告杨林东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彩、被告杨林东及其代理人崔宏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为家务琐事经常生气,被告竟让两个孩子长跪不起,不让吃饭,对我侮辱、谩骂,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次子杨敏杰,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事实不属实,双方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请求和好。
原、被告均未向本庭提供任何证据。
依据法律规定,本院对财产进行了清点,并造具财产清单一份,经当庭质证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1987年9月份在冯庄镇办理登记手续,同年农历9月27举行典礼仪式,婚后生育两孩子,长子杨志华(1990年6月3日出生),次子杨敏杰(1995年6月22日出生),婚后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春节为被告不去给原告娘家送糖及给原告娘家老人拜节,矛盾进一步加深,原告于去年农历正月21日早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来院。
另查明,夫妻财产有:大柜二个、高低柜一个、梳妆台一个、写字台一个、柜桌二个、条几带柜一套、菜柜一个、单人沙发一对、茶几一个、电光椅一对、木椅一对、14寸黑白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缝纫机一台、盆架、脸盆各一个、被褥十八条、毛巾被二条、毛毯一条、花瓶一对、玻璃镜一个、面粉50斤,挂面100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有子女,原告主张,且当庭举不出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为家务琐事,双方只要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解决,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完全可以和眭相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玉彩与被告杨林东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实支费250元,总计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自按到本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正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光通
审 判 员 秦 华
审 判 员 马秀艳


二OO三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冯芝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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