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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茶与孟广恒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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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辛民初字第3—24号

刘茶,女,1969年7月出生,汉族,辛集市吴家庄村人,住冀州市暖气片厂。
人李庆环,男,1943年3月出生,冀州市冀州镇李家桃园村人。冀州市冀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孟广恒,男,1965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辛集市吴家庄村人。
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员王华勇独任审判,书记员冯蕾出庭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89年1月登记,婚后感情一般,生有两个子女。因被告经常对我打骂,实施家庭暴力,使我俩感情已经破裂,因此,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孟兆重由我,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自打结婚以来,原告从不下地干活,家中生活都靠我一人劳动,挣来的钱都给她看了病,还欠下6000元帐。原告书中说的都不是事实,法院可以到村里。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于1990年2月生女儿孟燕征,于1993年3月生儿子孟兆重,自2003年秋,原告离家到冀州打工,双方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长期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尚可。原告主张被告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且被告亦不予认可。故此,原、被告应遵重长期以来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和家庭,本着互相尊重、互相谅解、互相帮助的原则,和睦、文明地处理日常生活中出现的矛盾。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茶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华勇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冯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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