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云霞诉马文泓离婚纠纷案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王建文”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山 东 省 淄 博 市 淄 川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川民一初字第840号 :韩云霞,女,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淄川区双杨镇彭家村村民,现住本村。 :马文泓,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本文有598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山 东 省 淄 博 市 淄 川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川民一初字第840号
:韩云霞,女,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淄川区双杨镇彭家村村民,现住本村。
:马文泓,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系淄博亚星陶瓷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淄川区双杨镇彭家村。
原告韩云霞诉被告马文泓一案,本院于2007年3月7日受理,依法由员董其铸适用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云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文泓经本院合法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云霞诉称:我与被告于2003年11月份经人介绍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29日登记,于2004年7月20日生一子,取名马靖凯。由于被告原籍在德州,我与被告认识时间短,没有全面了解对方情况便草率登记结婚,婚前感情未真正建立起来。婚后我与被告彼此双方经济独立,感情不和谐,而且被告从不尽家庭义务,更不尽,自2004年10月份我发现被告有外遇,为此我们经常发生争吵。2005年4月份我们再次吵架后,被告离家出走,直至2005年底承认错误后才回家。但被告现仍恶习不改,与其他异性保持暧昧关系。我们的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婚生子由我,被告每月支付2400元抚养费。
被告马文泓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11月份经人介绍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7月20日生一子,取名马靖凯。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5月份至今。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一份及陈述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而且婚后生有一子,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原、被告双方分居时间较短。原、被告双方应本着互敬互谅、忠爱对方、和睦团结的精神,共同维系好家庭,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韩云霞与被告马文泓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董其铸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玲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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