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小莉与王洪涛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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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6)东民一终字第62号
上诉人(原审)唐小莉,女,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中国石化集团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东辛采油厂职工,住胜利油田辛盛小区1号楼4单元4楼西户。
委托人康友信,东营市君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王洪涛,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宾馆职工,住东营区北二路1号。
委托代理人杨连海,山东金商海律师。
上诉人唐小莉与被上诉人王洪涛一案,东营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2日作出了(2005)东民初字第203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唐小莉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涉案教育储蓄费20000元整归上诉人所有。
经审理查明事实:上诉人、被上诉人于2003年11月经人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同年12月24日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上诉人、被上诉人均系,上诉人婚前带一女孩,上诉人、被上诉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脾气不和及是否生育子女等问题而闹矛盾。上诉人曾于2004年11月到法院过,法院于2005年1月31日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并未改善。上诉人、被上诉人自2004年11月份分食至今。庭审中,上诉人提供东营市致伤鉴定中心做出的《关于唐小莉的法医学》1份,证实被上诉人动手打伤过上诉人,被上诉人对该鉴定书提出异议,认为造成伤情的原因不明,鉴定结论均是根据上诉人自述而做出的,不是被上诉人动手打上诉人所致。
另查,上诉人有:四五型楼住房1套,海信空调机3台、LG牌洗衣机1台、TCL彩色电视机1台、步步高VCD机1台、海尔牌电冰箱冰柜1组、饮水机1台、抽油烟机1台、万家乐牌热水器1台、光明牌大衣柜1组、席梦思床1套(美神床垫)、布艺沙发2组、茶几1个、香港美加珠宝三色金项链1条、红宝石戒指1枚、炉柜1套。被上诉人婚前财产有;34英寸彩色电视机1台、组装电脑1台。以上财产除TCL彩色电视机1台、步步高VCD机1台已由上诉人转到其父母家外,其余财产均在上诉人所有的四五型房内。
上诉人、被上诉人婚后共同财产:以上诉人为受益人保费为10000元的安康保险储蓄1份。2003年12月31日,以上诉人名称存入中国银行东营分行的存款10000元。2004年1月5日以上诉人名称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东营市东城支行八分场分理处的教育储蓄20000元,以上安康保险储蓄、共同存款、教育储蓄均在上诉人处。被上诉人称上诉人处有被上诉人的收入16150元及上诉人个人的11个月的工资收入20900元,被上诉人予以否认,认为工资系双方共同支取,并用于保费的交纳和生活消费。被上诉人提交协议1份、证明1份,证明被上诉人父母有夏利汽车鲁E69512号出卖后,车款给了上诉人10000元,应作为共同处理,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被上诉人应提供有上诉人签名的收款收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准予上诉人唐小莉与被上诉人王洪涛离婚;
二、上诉人婚前财产四五型楼住房1套、海信空调机3台、LG牌洗衣机1台、TCL彩色电视机1台、步步高VCD机1台、海尔牌电冰箱冰柜1组、饮水机1台、抽油烟机1台、万家乐牌热水器1台、光明牌大衣柜1组、席梦思床1套(美神床垫)、布艺沙发2组、茶几1个、香港美加珠宝三色金项链1条、红宝石戒指1枚、炉柜1套归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婚前财产34英寸彩色电视机1台、组装电脑1台归被上诉人所有。
三、上诉人、被上诉人婚后共同财产:安康保险储蓄10000元、共同存款10000元,上诉人、被上诉人各分得10000元,以上诉人名称存入的教育储蓄20000元,属于上诉人,上诉人自愿给付被上诉人1000元,被上诉人分得部分,由上诉人于本生效之日起十内支付。
案件诉讼费630元,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各负担31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丽萍
审 判 员 翟玉芬
代理审判员 童玉海
二00六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于 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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