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健康与王秀平离婚纠纷案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王建斌”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海 南 省 洋 浦 经 济 开 发 区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浦中民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符健康,男,44岁,汉族,住所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干冲办事处新兴居委会,个体医生。......本文有1049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海 南 省 洋 浦 经 济 开 发 区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浦中民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符健康,男,44岁,汉族,住所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干冲办事处新兴居委会,个体医生。
被上诉人(原审)王秀平,女,38岁,汉族,住所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干冲办事处洋浦居委会,无业。
上诉人符健康为与被上诉人王秀平一案,不服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03)浦民初字第89号,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符健康、被上诉人王秀平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1年6月,符健康和王秀平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二人依本地风俗举办了婚礼并在干冲办事处办理了登记手续。婚后,由于性格差异等原因,二人经常发生争吵。2002年3月王秀平生下一女,取名王婉英。此后,王秀平带女儿回娘家居住至今。2002年11月,王秀平向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与符健康,法院判决驳回了王秀平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符健康和王秀平继续。2003年8月,王秀平再次向法院起诉。双方的有长虹牌电视一台、家具若干等等,符健康从事个体医疗每月的收入为五、六百元。王秀平在原审中表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只要求长虹牌电视机归其所有,符健康对此亦同意;关于小孩的费,王秀平明确表示要求符健康每月支付其收入的30%左右即180元。
原审认为,本案中符健康与王秀平在认识几个月后即结婚,婚后感情逐步恶化;且2002年3月后王秀平与符健康一直分居。王秀平两次向本院,经法院后仍坚决要求离婚,可认为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按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处理。关于婚生女的抚养问题,因其尚未年满两周岁,应由其母王秀平抚养为宜。关于符健康应承担的抚养费,由于其每月收入在五、六百元左右,王秀平要求其每月支付180元较为合理,可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王婉英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80元,直到王婉英年满18周岁止;三、夫妻共同财产中长虹牌电视机一台归原告所有,其余归被告所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上诉人符健康上诉称:其与王秀平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其已尽了义务,请求与王秀平和好。如不能和好,请求依法判决,但要求所生女儿由其抚养,并要求其女方退回结婚所用的钱。
被上诉人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审判决正确,请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首先审查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符健康与王秀平双方结婚后,由于夫妻感情基础不牢等原因,双方感情由争吵发展到分居生活,且王秀平两次向本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后仍坚持离婚,故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依法准予离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符健康和王秀平在原审中已表达了一致的意见,王秀平在原审中表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只要求长虹牌电视机归其所有,符健康对此亦同意,法院应予准许。婚生女王婉英尚未年满两周岁,且一直随其母王秀平生活,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应由被上诉人王秀平抚养为宜。符健康主张其身体有病要求抚养其女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符健康应承担的抚养费,由于其每月收入在五、六百元左右,王秀平要求其每月支付180元较为合理,原审予以认可并无不当。符健康主张被上诉人退回结婚所用的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健康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符健康承担。
审 判 长 汪 斌
审判员 李 政
代理审判员 纪小龙
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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