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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缙与韩秀英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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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冯秀利”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东民一终字第44号 上诉人(原审):王文缙,男,1970年11月1日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文汇街道办事处北王屋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居民委......本文有339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东民一终字第44号

上诉人(原审):王文缙,男,1970年11月1日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文汇街道办事处北王屋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居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曹丽,山东鲁北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韩秀英,女,1969年1月15日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文汇街道办事处北王屋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居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齐志英,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文缙因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2)东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文缙及委托代理人曹丽、被上诉人韩秀英及委托代理人齐志英、李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提交新证据,案情发生变化,导致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2)东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2)东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国海
审 判 员 杨宪银
审 判 员 王海蓉


二00四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童玉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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