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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锋与李利华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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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苏红海”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东民一终字第198号 上诉人(原审):于建锋,男,1977年3月7日生,汉族,广饶县陈官乡坡南村农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魏朝阳,1973年3月......本文有861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东民一终字第198号

上诉人(原审):于建锋,男,1977年3月7日生,汉族,广饶县陈官乡坡南村农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魏朝阳,1973年3月21日生,汉族,广饶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广饶县司法局。
被上诉人(原审):李利华,女,1980年6月24日生,汉族,广饶县陈官乡李斗村农民,住该村。
上诉人于建锋因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04)广民一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6月25日登记。婚后共同生活4天,因性格不和开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无子女,无共同和存款,上诉人未怀孕。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有共同财产潇兰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商作价1000元。上诉人有:北屋5间、海信牌29英寸彩电1台、大衣橱1个、写字台1张、双方席梦思床1张、组合橱1套、电视橱1张、饭橱1张、双人布艺沙发1个、单人沙发2个;被上诉人个人财产有:被子10床、洗衣机1台、饮水机1台,以上财产在上诉人处。另查明,被上被人在婚前接受上诉人彩礼款4585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于建锋与被上诉人李利华;
二、被上诉人李利华返还上诉人于建锋彩礼款45850元;
三、上诉人于建锋与被上被人李利华共同财产潇兰牌电动自行车1辆折价1000元归上诉人于建锋所有,上诉人补偿被上诉人500元;
四、上诉人婚前个人财产:北屋5间、海信牌29英寸彩电1台、大衣橱1个、写字台1张、双方席梦思床1张、组合橱1套、电视橱1张、饭橱1张、双人布艺沙发1个、单人沙发2个归上诉人个人所有;被上诉人个人财产:洗衣机1台、饮水机1台归被上诉人个人所有;
五、被上诉人个人财产被子10床,自愿留下2床归上诉人所有;其余8床归被上诉人所有;
以上过付内容于本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过付。
六、一审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案件受理费40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宪银
审 判 员 刘国海
审 判 员 王海蓉


二00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于 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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