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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培凤诉陈万芝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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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李露明”负责编辑,主要解答重 庆 市 石 柱 土 家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石民初字第842号 马培凤,男,生于1963年11月29日,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务农,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下路镇......本文有1166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重 庆 市 石 柱 土 家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石民初字第842号

马培凤,男,生于1963年11月29日,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务农,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下路镇红岩居委世界组。
委托代理人康小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陈万芝,女,生于1965年1月2日,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务农,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下路镇红岩居委世界组。
委托代理人胡顺成、刘建蓉,重庆律缘律师。
原告马培凤与被告陈万芝一案。本院于2005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员陈志明独任审判,适用并于2006年4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培凤及委托代理人康小平、被告陈万芝及委托代理人胡顺成、刘建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培凤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登记,并生育两个子女,婚后感情一般,后随时间推移,被告古怪性格遂渐暴露,有事无事与原告吵打,且不孝敬父母,常对其进行辱骂,致双方感情出现裂痕。1998年起被告常将门锁上不准进屋,从2004年1月至今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被告将门锁换掉后外出务工,致原告有家不能回,在外过着流浪生活,双方彼此互不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法共同生活,请求判决与被告,依法分割,将子女判归原告。
被告陈万芝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闹矛盾是原告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被告并未换门锁,故我能原谅原告的过错,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10月经马江兹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85年9月双方自愿到原下路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同年农历10月8日举行婚礼,婚后于1987年8月24日生育长女马娅,1992年12月4日生育次子马伟。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但有时也因琐事而发生矛盾,到1998年原告长期在外承包工程与一黄姓、左姓女子保持不正当关系,被告发现双方矛盾加深,2005年9月被告即同女儿马娅到浙江温州务工至今。婚后原告父母分给原、被告在世界组土木房屋2间、偏房1间,在下路街上红旗桥处购买砖混房屋七楼一套80.32平方米,在世界组公路边有在建126平方米,尚有豆榜小学38940.78元,在老房内有部分旧木料,吊车1辆,磨石机2台,搅拌机1台。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在卷相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关系较好,但在近几年内双方虽常闹矛盾,究其原因是原告之过错,但被告对此能原谅原告。希望原告能看在子女的面上改过自新,重回家庭。本院亦认为被告的原谅能使原告回到家中,还有与被告和好的希望,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准原告离婚较为恰当,其请求应当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培凤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50.00元,其他诉讼费用500.00元,由原告马培凤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志明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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