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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亚强与黄博强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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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张彦斌”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海 南 省 三 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1)三亚民终字第109号 上诉人(原审)杨亚强,女,34岁,黎族,现住三亚市河西路食品贸易公司宿舍803房。 被上诉人(原审)黄博强,男,32岁......本文有217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海 南 省 三 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1)三亚民终字第109号

上诉人(原审)杨亚强,女,34岁,黎族,现住三亚市河西路食品贸易公司宿舍803房。
被上诉人(原审)黄博强,男,32岁,汉族,现住三亚市河西路食品贸易公司宿舍803房。
上诉人杨亚强因一案,不服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1)城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杨亚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上诉人黄博强的刑事责任,原审法院已予受理。本案需以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作参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雷 俐
审 判 员 马 强
审判员 陈太洪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梁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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