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芝与吴文龙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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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东民一终字第106号
上诉人(原审):王俊芝,女,197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无棣县余家乡王官庄村人,现无业,住胜利石油管理局运输三村16号楼1单元1楼西户。
委托人:李文,山东天地恒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吴文龙,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工程运输总公司一公司职工,现住胜利石油管理局胜东社区运达小区15号楼4楼西户。
委托代理人:杨连海,山东金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贵超,男,1973年5月21日生,汉族,胜利油田第九中学教师,住胜利石油管理局胜东社区运达小区7号楼。
上诉人王俊芝因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3)东民初字第1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第二、四项,依法改判婚生子吴晨浩随上诉人生活,住房归上诉人所有。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1995年上半年经介绍相识恋爱,1996年5月7日登记,1997年9月18日生一男孩取名吴晨浩。婚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性格不和、脾气不投及家务琐事经常闹矛盾,双方已于2003年4月份分食至今。另查明:上诉人有:新飞牌电冰箱1台、被子7床、毛毯2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共同财产有:长虹牌25英寸彩色电视机1台、海信牌空调器1台、底平柜1个、木质沙发1套(1大2小)、挂衣橱1个、茶几1个,双人床2张,小铁床1张。购50型楼房一套。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02年有共同存款15000元。被上诉人吴文龙2003年10月实发1228.2元,原告无固定收入。东营市统计局2002年度农民人均年纯收入为3166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维持原审判决第一、二、三项的基础上,于2004年7月12日前上诉人通过法院支付被上诉人房屋补偿款46000元。
二、被上诉人应给予上诉人正常的婚生子探视权。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宪银
审 判 员 刘国海
代理审判员 翟玉芬
二00四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童玉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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