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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雪松与李海燕因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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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傅长吉”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6)东民一终字第85号 上诉人韩雪松,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供水实业公司新疆开发部职工,住东营市淄博路天成花园......本文有917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6)东民一终字第85号

上诉人韩雪松,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供水实业公司新疆开发部职工,住东营市淄博路天成花园5-2-502室。
人武秀轩,山东法瀚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志远,山东法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李海燕,女,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工程运输二分公司保修车间职工,现住单位住宅小区青岛路103号。
案由:。
上诉人韩雪松与被上诉人李海燕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5)东民初字第1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韩雪松与被上诉人李海燕于1998年11月2日确立恋爱关系,2001年6月26日登记,2003年1月18日举行婚礼,双方未生育子女。上诉人、被上诉人婚前感情较好,2002年2月上诉人到新疆工作,双方沟通较少,后因家务琐事闹过矛盾。上诉人因对被上诉人实施殴打行为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受过公安行政处罚。被上诉人曾于2004年过,法院判决不准上诉人、被上诉人离婚。现被上诉人以为由再次,亦同意离婚。
另查明,上诉人、被上诉人均无。上诉人、被上诉人婚后共同财产有:海尔牌电视机1台(价格3899元)、海尔牌洗衣机1台(价格2650元)、海尔牌电冰箱1台(价格4020元)、中田牌油烟机1台(价格640元)、中田牌炉具一套(价格480元)、美的牌饮水机1台(价格388元)、LG微波炉1台(价格680元)、金正牌DVD1台(价格1000元)、沙发1套(价格2300元)、餐桌、茶几各1个(价格1070元)、客厅展柜1个(价格2300元)、床、床头柜、衣柜各1个(价格合计3000元)、床垫1个(价格280元)、英克莱跑步机1套(价格1950元)。海信牌大空调1台(价格3880元)、小空调1台(价格2700元)、澳柯玛热水器1个(价格2600元)、澳普浴霸1个(价格590元)、加湿器1个、国画1幅(价格1000元)、三星牌手机1部(因毁坏已不存在)。以上财产中,英克莱牌跑步机1套及LG 牌微波炉1台在被上诉人处,其余财产均在上诉人、被上诉人所有的房屋内。上诉人、被上诉人另从东营市鑫都置业有限公司购得东营市天成花园5号楼2单元502室面积为87.14平方米楼房一套,储藏室为19.26平方米。2002年7月1日,被上诉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胜华路办事处办理了房屋按揭贷款50000元,还款期限为10年,现尚欠银行45061.8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并同意该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一、上诉人韩雪松与被上诉人李海燕。
二、东营市天成花园5号2单元502室住房由被上诉人李海燕所有;被上诉人李海燕向上诉人韩雪松一次性支付住房补偿款60000元。
三、东营市天成花园5号2单元502室45061.8元由被上诉人李海燕偿还。
四、下列由上诉人韩雪松所有:海尔牌电视机1台、海尔牌洗衣机1台、海尔牌电冰箱1台、中田牌油烟机1台、中田牌炉具一套、美的牌引水机1台、、金正牌DVD1台、沙发1套、餐桌1个、茶几1个、客厅展柜1个、床1个、床头柜1个、衣柜1个、床垫1个、海信牌大空调1台、小空调1台、澳柯玛热水器1个、澳普浴霸1个、加湿器1个、国画1幅。被上诉人李海燕分得LG微波炉1台、英克莱跑步机1套。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李海燕负担,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韩雪松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李爱群
审 判 员 翟玉芬
审判员 童玉海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 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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