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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维冠与韩毓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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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王幼平”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海 南 省 海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259号 上诉人(原审)邢维冠,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海南高速公路职员,住海口市机场东路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本文有986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海 南 省 海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259号

上诉人(原审)邢维冠,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海南高速公路职员,住海口市机场东路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宿舍B栋703房。
被上诉人(原审)韩毓,女,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海口市机场东路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宿舍B栋703房。
上诉人邢维冠因一案,不服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0)振民一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指定员胡曙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蔡红曼、李燕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本案进行审理。2000年9月22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邢维冠及被上诉人韩毓到庭参加诉讼。陈述了案件事实并发表了辩论意见。现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四年相识、交往,自愿,并已生育孩子,各自对婚前的性格及基本情况有一定了解,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及家庭人际关系有所口角,被上诉人也确因照顾孩子疏于关心、体贴上诉人,但双方没有原则性的矛盾,仍有和好的可能。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不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在婚后发现被上诉人隐瞒曾经婚史,对上诉人是很大的打击,从此两人感情不好。虽然孩子出世后双方感情有所寄托,但好景不长。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家人及朋友的生硬态度以及双方好强的性格,造成两人经常争吵,甚至打架。至今双方已一年多,毫无共同语言,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由上诉人。
上诉人未有新的证据提交。
被上诉人答辩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夫妻恩爱。双方在婚前同居,均知道对方属。这几年双方争吵的主要原因是上诉人单位房改而被上诉人无经济能力。由于被上诉人过于在乎孩子,将主要精力花在照顾孩子身上,疏于关心照顾上诉人,但被上诉人会改进,希望上诉人给予和好的机会。
被上诉人二审未有新的证据提交。
经审理查明,法庭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查明事实如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曾有婚史,于1992年双方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双方同居一年后于1996年1月自愿登记结婚,同年5月生育男孩邢翔。婚后不久,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结婚之前隐瞒曾经婚史及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家人和朋友态度生硬、对其关心照顾不够等问题,而被上诉人将主要精力放在照顾孩子身上,也同时指责上诉人对家庭和孩子关心照顾不足。双方为此常常争吵,甚至打骂,夫妻感情受到影响。双方于1999年6月分居生活至今。
上述事实经双方质证无异议,法庭作出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处理意见如下: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属再婚,对婚姻均有一定认知,双方经过四年的恋爱,具有一定婚姻基础后自愿结婚。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争吵、打骂,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夫妻相处中在所难免。上诉人对家庭、妻子和孩子关心不够,被上诉人由于照顾孩子亦疏于照顾上诉人,矛盾产生后,又未及时沟通并相互体谅,双方对此均有一定过错。由于双方矛盾并非不可调和,且被上诉人主动认错并表示愿与上诉人和好。上诉人亦应珍惜夫妻多年感情,以家庭和孩子为重,为双方重归于好创造机会。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审据此判决不准双方离婚是正确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上诉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邢维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曙光
审 判 员 蔡红曼
审 判 员 李 燕


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谭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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