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金兴与庞萍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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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清民初字第158号
赖金兴,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流县长校镇荷坑村北街12号。
庞萍,女,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流县长校镇荷坑村北街12号(现下落不明)。
原告赖金兴与被告庞萍因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金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庞萍经本院公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赖金兴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12月5日在清流县长校镇政府领取。婚后因家庭经济紧张及与原告父母之间相处不和,被告从2001年4月出走后至今已三年,没有与原告联系过,导致。原告请求离婚。
被告庞萍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0年12月5日在清流县长校镇政府领取结婚证。婚后因家庭经济紧张及与原告父母之间相处不和,被告从2001年4月出走后,2001年5月份被告有与原告家里人及原告联系过,经挽留,她讲不可能在一起生活了,之后就没有联系了,至今已三年多,被告下落不明,被告不履行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请求离婚。又查明,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没有生育小孩、没有与共同。以上事实原告提供了结婚证、清流县长校镇荷坑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婚后不久出走后至今已三年多,没有与原告联系过,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已三年多。被告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应承担本纠纷的主要责任,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经本院公告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赖金兴与被告庞萍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 妍
审 判 员 刘华林
审 判 员 叶松青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修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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