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书霞与赵承国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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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平民东一初字第516号
贺书霞,女,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平阴县东阿镇小屯村农民,现住东阿县单庄乡旧城村。
委托人马文福,平阴金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赵承国,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平阴县东阿镇小屯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焦兵,平阴金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宋厚祯,平阴金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纠纷
原告贺书霞诉称,与被告婚前不了解,婚后被告在北京打工,原、被告长时间,感情已经破裂。诉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赵书鑫归原告,由被告承担抚养费,原告归原告所有。
被告赵承国辩称,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深厚,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0年农历2月份,经原告姑母贺召英介绍,原、被告相识并于同年农历3月初4订婚。订婚后原、被告接触较少。2000年9月26日,原、被告办理登记。2000年农历12月初6,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婚后,原告随被告至北京打工数月后回东阿镇小屯村务农,被告继续在北京打工。2001年10月8日(农历2001年8月22日),原告生一男孩,取名赵书鑫。孩子出生后,被告仅从北京回来2次。原告数次与被告商议去北京,被告均不同意。夫妻感情逐渐发生矛盾。2003年农历正月初6,被告回家过年后回北京打工。双方分居至今。
另查明,原告存放于被告处的婚前个人财产有“一一三”型沙发一套、茶几一张、康佳牌25英寸彩电一台、被子8床。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婚生子赵书鑫现由原告贺书霞抚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贺书霞要求离婚,被告赵承国同意离婚,依法准予离婚。
二、原告贺书霞存放于被告赵承国处的婚前个人财产折抵人民币3000元,由被告赵承国于2003年7月30日上午10时一次性给付原告。
三、婚生子赵书鑫由被告赵承国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赵承国自行承担。
案件受理费760元,由被告赵承国负担400元,原告贺书霞负担36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贺 涛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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