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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佐群与徐守磊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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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平民东一初字第781号

张佐群,女,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平阴县化肥厂工人,现住平阴县环秀小区5号楼一单元三楼东户。
委托代理人郭利,男,平阴县司法局干部。
徐守磊,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平阴县玫瑰镇中心中学,教师,住平阴县化肥厂宿舍。
原告张佐群与被告徐守磊一案,本院于2003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员贺涛独任审判,于2003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佐群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利、被告徐守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佐群诉称,原、被告1994年12月30日办理登记,1995年12月3日举行婚礼,1996年10月14日生一子取名徐文博。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原告发现被告不诚实,向原告隐瞒了婚前向他人借了大量钱作为定婚、结婚用的事实,被告平时生活懒散,不注意仪表形象,在家表现不好,在单位教学工作差。婚后原、被告经常吵架,始终未建立真正的感情,原告已于2001年12月份搬至原告父母处居住。双方已无和好可能,诉求与被告,婚生子徐文博由原告,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家庭财产由双方协商。
被告徐守磊辩称,婚后8年来原、被告双方从未因结婚欠债影响到生活小事,虽然在一些问题的看法上偶有争执,但每遇家庭重大支出都是商量着去办。至于结婚欠帐是因为被告当时参加工作不久,尚无太多积蓄,因此借了大约5000元,这笔钱婚后早已还清。婚后被告除留出中午在学校就餐的生活费外其余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婚后,被告基本没有打骂过原告,更未虐待过原告。2001年12月为方便照顾孩子,原告搬至原告父母所居的环秀小区处居住,但被告也经常去环秀小区同住。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1994年8月经张纪银介绍相识,1994年12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1995年12月3日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1996年10月14日生一子取名徐文博。现徐文博正在平阴县实验小学就读一年级。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原告婚前曾因定婚、结婚负债5000元,婚后都已还清。婚后基本由原告负责家庭理财。2001年12月份,因徐文博由其外公、外婆看护,为方便照顾孩子,原告搬至现住处原告父母家居住,被告徐守磊也经常至原告父母处与原告同住。2003年3月4日,被告因与原告发生争执未再到原告父母处居住。2003年农历8月15晚,原、被告及其子徐文博在其家平阴县化肥厂宿舍共度中秋。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所的理由,属被告生活小节问题,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尊重,相互体谅,相信经过双方努力,还是能够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佐群与被告徐守磊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投递费80元,由被告徐守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贺 涛


二00三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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