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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君与张新霞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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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赵健”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东民一终字第58号 上诉人(原审):刘君,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在鲁中监狱服刑。 被上诉人(原审):张新霞,女,1965年2月7日出......本文有320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东民一终字第58号

上诉人(原审):刘君,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在鲁中监狱服刑。
被上诉人(原审):张新霞,女,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河口街道办事处二吕新村。
上诉人刘君因一案,不服河口区人民法院(2003)河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口区人民法院(2003)河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秀梅
审 判 员 杨宪银
审判员 翟玉芬


二00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童玉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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