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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满金与邹德华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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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清民初字第245号

邹满金,女,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流县长校镇黄石坑村富尾26号。
邹德华,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流县长校镇黄石坑村富尾26号。
本院于2004年7月28日受理了原告邹满金诉被告邹德华一案。依法由员肖宝玉适用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与被告,由被告,依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邹满金与被告邹德华离婚;
二、婚生女邹莲珠由原告抚养,婚生子邹国政由被告抚养,抚育费原、被告各自承担;
三、夫妻共同财产冰箱一台、彩电一台、VCD一台、谷仓一个、沙发一套、厨房一间归原告所有;卧房一间、闽G-81013号桑塔纳轿车一辆归被告所有;
四、10523元,由被告承担;
五、被告一次性给予原告财产补偿款人民币6000元(已兑现)。
案件受理费35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财产保全费430元,合计人民币108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肖宝玉


二○○四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赖跃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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