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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仕海与张丽群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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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宛家本”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广 东 省 江 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1)江中法民终字第227号 上诉人(原审)卢仕海,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澳门 仔华宝花园第四座十楼。 贾建明、林小冰,广东正平天......本文有651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广 东 省 江 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1)江中法民终字第227号

上诉人(原审)卢仕海,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澳门 仔华宝花园第四座十楼。
贾建明、林小冰,广东正平天成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张丽群,女,195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澳门黑沙湾长寿大马路33A德记药材店。
诉讼代理人张广发,男,194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会市棠下镇石头岐昌村12号。是被上诉人胞兄。
诉讼代理人张瑞满,女,193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会市棠下镇中心乡湾溪村。是被上诉人的姑姐。
案由:。
上诉人卢仕海不服新会市人民法院(2001)新法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原判,依法判决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经审理查明,双方原均是新会市棠下镇石头岐昌村人,1978年开始恋爱,1979年3月上诉人获准到澳门定居,1983年9月28日双方自愿到新会市民政局办理登记。婚后,上诉人在澳门居住,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父母在新会市棠下镇石头岐昌村居住。婚后双方的感情一般,1985年1月16日生育儿子卢广宁。由于双方两地,上诉人未能履行丈夫义务,较少回家与被上诉人团聚,导致夫妻关系逐渐恶化。上诉人曾在1994年和1998年两次向被上诉人提出离婚,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给付30万元或申请其到澳门定居后就同意离婚。2000年9月,被上诉人获批准到澳门定居,上诉人于2001年3月7日以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一审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卢仕海与被上诉人张丽群自愿离婚。
二、婚生儿子卢广宁由上诉人卢仕海,并自行负担儿子的全部抚养费、教育费。
三、座落在新会市棠下镇石头乡岐昌村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38平方米,《集体使用证》是:新府集建字[1989]第191801470号),上诉人卢仕海在该屋中所占的产权份额归被上诉人张丽群所有。
四、由上诉人卢仕海一次性支付10万元人民币给被上诉人张丽群作生活帮助费,此款在签收本时付清。
五、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以各人名义所借的由各人负责偿还。
六、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合共100元由上诉人卢仕海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妙妍
审 判 员 柯小梅
审判员 吴健英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谭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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