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于英与许耀威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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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01740号
上诉人(原审)陈于英,女,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四基兴家路4巷4号。
被上诉人(原审)许耀威,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四基兴家路4巷4号。
上诉人陈于英因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一初字第2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3年6月11日,原审法院将一审给上诉人,同年6月27日,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诉人提交上诉状的时间已经超过了法定上诉期限,即原审法院(2003)顺法民一初字第2373号民事判决已于同年6月27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应视为上诉人陈于英未提出上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视为上诉人陈于英未提出上诉。
上诉费2500元,退还上诉人。
审 判 长 黄学军
审 判 员 贺 众
审判员 张雪洁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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