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婚姻法律知识 > 正文

郭春田与王艳娥离婚案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李金梅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李金梅”负责编辑,主要解答(2004)阿民初字第3037号 郭春田,男,1925年8月1日出生,汉族,离休干部,现住阿城市龙涤小区21号楼203室。 王艳娥,女,1950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阿城市龙涤小区21号楼203室。 原、......本文有363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2004)阿民初字第3037号

郭春田,男,1925年8月1日出生,汉族,离休干部,现住阿城市龙涤小区21号楼203室。
王艳娥,女,1950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阿城市龙涤小区21号楼203室。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2年9月相识,2004年5月8日登记,婚后感情尚好,婚后由于被告患脑出血至今未痊愈,原告年岁已高,且患小脑萎缩,无力照顾被告,故诉至本院,请求。庭审中,原、被告达成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郭春田与被告王艳娥自愿离婚,准予离婚;
二、家庭财产彩电一台、冰箱一台、餐具一套、被褥两套、床一张归原告郭春田所有,各人衣物归各人;
三、无债权债务;
四、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郭春田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徐国利


二OO四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春红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郭春田与王艳娥离婚案”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news/1627.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