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雪莲与刘林离婚纠纷案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薛东”负责编辑,主要解答(2008)广安民初字第1492号 陈雪莲,女,生于1984年12月25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邻水县九龙镇朝阳村7组。身份证号码51162319841225394X。 刘林,男,生于1983年7月11日,汉族,农民,住广安市广......本文有588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2008)广安民初字第1492号
陈雪莲,女,生于1984年12月25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邻水县九龙镇朝阳村7组。身份证号码51162319841225394X。
刘林,男,生于1983年7月11日,汉族,农民,住广安市广安区观塘镇八里村3组。身份证号码513622198307117693
。
原告陈雪莲与被告刘林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员袁萍独任审判,于2008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雪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林经本院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雪莲诉称:她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使感情完全破裂。现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刘茜妍由被告直接。
被告刘林未作答辩。
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0月相识自由恋爱,2005年10月20日双方在邻水县九龙镇人民政府办理了。2006年3月3日生育一女刘茜妍。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案争议的事实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四年多并生育一女刘茜妍,说明双方存在着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陈雪莲与被告刘林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雪莲负担(已由原告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袁 萍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全胜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陈雪莲与刘林离婚纠纷案”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news/1625.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 全部评论(0)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