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婚姻法律知识 > 正文

邓龙光与谭瑞敏离婚纠纷案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龚运才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龚运才”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448号 上诉人(原审)邓龙光,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勒流一居沿江北二路10巷13号。 委托人......本文有511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448号

上诉人(原审)邓龙光,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勒流一居沿江北二路10巷13号。
委托人姚娅妮、游锦荣,系广东顺晖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谭瑞敏,女,1972年5月25日出生,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古朗村委会永桂路8号之二,
委托代理人张瑞良,系广东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邓龙光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顺法民一初字第2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邓龙光与被上诉人谭瑞敏自愿。
二、婚生儿子邓建辉、婚生女儿邓漪婷、邓漪铭由上诉人邓龙光负责携带,抚养费由上诉人邓龙光自行负担。
三、被上诉人谭瑞敏可以随时行使,并有权于每周的星期六或者星期日将三个接回家中共同生活一天,早上接走,当天送回。
四、一审诉讼费50元由被上诉人谭瑞敏承担;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邓龙光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学军
代理审判员 林炜烽
代理审判员 林 波


二00四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舒 琴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邓龙光与谭瑞敏离婚纠纷案”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news/1608.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