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婚姻法律知识 > 正文

谢增容与曾春兰离婚纠纷案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王桂平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王桂平”负责编辑,主要解答(2004)清民初字第243号 谢增容,男,1971年11月15日,汉族,工人,住清流县帅风建材有限公司宿舍。 曾春兰,女,1971年2月15日,汉族,工人,住清流县帅风建材有限公司宿舍。 本院于2004年7月......本文有252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2004)清民初字第243号

谢增容,男,1971年11月15日,汉族,工人,住清流县帅风建材有限公司宿舍。
曾春兰,女,1971年2月15日,汉族,工人,住清流县帅风建材有限公司宿舍。
本院于2004年7月21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一案。依法由员刘华林适用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谢增容与被告曾春兰。
二、婚生子谢影(6岁)由被告曾春兰,原告谢增容每月付给生活费160元,该款从2004年8月开始给付,于每月20日前付清。
三、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刘华林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赖跃迅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谢增容与曾春兰离婚纠纷案”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news/1595.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