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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发荣与章美平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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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徽 省 铜 陵 市 狮 子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7)狮民一初字第55号

施发荣,男, 1949年7月15日生,汉族,安徽省铜陵市立新煤矿退休工人,住本区新庙新村7栋6号。
章美平,女, 1961年4月24日生,汉族,无正式职业,住址同上。
本院于2007年3月9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一案,依法由员汪晴霞适用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1989年3月11登记,双方均系。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性格不合,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关系难以维系,现原告要求,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施发荣与被告章美平离婚;
二、诉讼费人民币250元,由原告施发荣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汪晴霞


二00七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汤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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