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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冰椿与翁少华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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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陈爱琼”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海 南 省 海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1)海中法民终字第7号 上诉人(原审)邓冰椿,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海口市第八中学教师,住海口市第八中学。 被上诉人(原......本文有441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海 南 省 海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1)海中法民终字第7号

上诉人(原审)邓冰椿,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海口市第八中学教师,住海口市第八中学。
被上诉人(原审)翁少华,女,1968年12月16日,汉族,无业,住海口市流水坡教师村A4-602房。
上诉人邓冰椿不服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9日作出的(2000)振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4日向邓冰椿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50元。现期限已届满,上诉人邓冰椿未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本院认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邓冰椿未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红伟
审 判 员 郭朝阳
审 判 员 王 彤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恒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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