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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兵与罗小玲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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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石民初字第139号

吕兵,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石泉县熨斗集镇。
罗小玲,女,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住址同上。
原告吕兵与被告罗小玲一案,本院受理费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小玲经公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兵诉称,我与罗小玲1992年登记,同年生育了女儿吕思。婚后感情较好,随着打工潮出现罗小玲思想发生了变化,天天闹着要外出打工,刚出去几年和家里还有联系,后来就杳无音信。夫妻已长达八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依法判令我同罗小玲。
被告罗小玲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吕兵与被告罗小玲于1992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6月6日生育一女吕思。婚后夫妻关系较好。1994年罗小玲外出打工,曾连续二年回家探望吕兵和女儿吕思。1997年吕兵到深圳务工夫妻俩人天各一方以此失去联系。夫妻分居长达八年。女儿吕思由其爷爷、奶奶至今。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2005年4月原告吕兵向本院请求判令同被告罗小玲离婚,并自愿放弃罗小玲给付女儿抚养费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石泉县熨斗集镇居民委员会证明及原告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吕兵与罗小玲系合法的夫妻,夫妻之间应相互帮助,互敬互爱,由于被告罗小玲长期外出打工长达八年时间未尽一个妻子和母亲的义务,导致夫妻关系的破裂,原告吕兵要求同被告罗小玲离婚并要求抚养女儿吕思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准予吕兵与罗小玲离婚。
二、吕思由吕兵抚养。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及公告费650元,共计人民币700元由吕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金忠
审 判 员 牟道彬
审 判 员 马顺根


二〇〇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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