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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娜与刘传宝离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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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阿民初字第775号

刘丽娜,女,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阿城市阿什河街城郊四组。
刘传宝,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阿城市胜利街。
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12月25日登记。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无家庭财产、无、无债务、无存款。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感情不合经常闹矛盾,现双方已达半年。现原告要求,被告同意离婚。经庭审做和好工作双方均坚持离婚,现双方已达成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丽娜与被告刘传宝自愿离婚;
二、无其它争议。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丽娜负担25元,由被告刘传宝负担2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杭国民


二OO四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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