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志芬与谢立愚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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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3日17时30分0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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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苏德军”负责编辑,主要解答(2006)邵东民初字第212号 谢志芬,女,1981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邵东县黑田铺乡建中村。 谢立愚,男,1979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邵东县廉桥镇车站路6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志芬......本文有175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2006)邵东民初字第212号
谢志芬,女,1981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邵东县黑田铺乡建中村。
谢立愚,男,1979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邵东县廉桥镇车站路6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志芬与被告谢立愚玲一案中,原告谢志芬于200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志芬撤回。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共计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谢云春
二00六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禹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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