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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志芬与谢立愚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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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邵东民初字第212号

谢志芬,女,1981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邵东县黑田铺乡建中村。
谢立愚,男,1979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邵东县廉桥镇车站路6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志芬与被告谢立愚玲一案中,原告谢志芬于200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志芬撤回。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共计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谢云春


二00六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禹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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