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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济富与胡巧珍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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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630号

上诉人(原审)王济富,又名胡景富,曾用名王低连,男,1973年生,务农,住济源市亚桥乡白沟新村一组。
委托人李艳平,济源市卢朝阳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胡巧珍,女,1977年生,务农,住济源市亚桥乡白沟新村一组。
委托代理人段验军,济源市148法律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济富因与胡巧珍一案,王济富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02)济民一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法院依法改判。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子女胡锦涣由其父王济富,胡巧珍有随时探视权利。
三、“长虹”牌21寸彩电一台、洗衣机一台、VCD机一台、席梦思床一张归王济富所有,其余财产归胡巧珍所有。双方收到调解书后,王济富到胡巧珍家拉走所分财产。
四、胡巧珍一次性补偿王济富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该款于2003年3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一审诉讼费100元,由胡巧珍负担,二审诉讼费100元,由王济富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德平
代理审判员 周会斌
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田伍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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