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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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的负面影响
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欧洲经历了“去婚姻化”,非婚同居的比例,北欧超过70%,西欧约50%,南欧40%左右;美国进行了“家庭革命”,2006年的调查显示,50.2%的家庭不存在婚姻关系,其中大部分是所谓“非家庭型家庭”,即非婚同居家庭.近年来俄罗斯、韩国、日本等非婚同居现象也越来越普遍。对非婚同居关系的研究与评价已广为国外社会学、心理学、法学界的重视。大多数研究认为非婚同居弊大于利。_999年2月,美国新泽西州罗杰斯大学发表了一项对同居关系做了长达10年研究的报告,《我们需要同居吗年轻人应了解婚前同居关系的实情》。该报告有4个要点:一是尚无任何证据表明同居关系或“试婚”会带来牢固的婚姻;相反资料表明,婚前同居更容易导致婚后离异,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离婚率上升是与同居关系盛行同时并举的。二是认为可以从同居关系中学到良好的婚姻调适经验,那是不符合实际的幻想。事实上一个人经历的同居关系越多,就越容易选择同居而不是选择婚姻。三是同居关系越长,永不结婚的可能性越大,同居者越来越不愿走进婚姻。从_987年到1997年,由同居关系发展为婚姻关系的,在全部同居关系中所占比例由57%下降到44%。四是同居关系本身的破裂率比婚姻关系的破裂率更高。经同居而结成的婚姻,比未经同居而结成的婚姻,其离婚率高46%.从我国非婚同居状况看,弊端也是明显的:
1.注重性感受和满足,未婚流产持续上升。根据国家卫生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统计,近年来未婚流产的数量持续上升,已达500万例,考虑非正规医疗机构进行的手术实际数字还要高。一些地方医院数据表明未婚流产大约在接受人工流产手术女性中占40—60%之间。北大医院妇女儿童保健研究中心,于200_年公布了一项调查结果:在北京4家三级医院接受人工流产手术的女性中,有40%是未婚者,年龄多在_8岁至24岁,有些在接受此次调查时已经是“二进宫.2002年上海大学生的调查中,8_%的女性和90.9%的男性不担心“婚前同居伴随怀孕的危险.对人工流产可能造成女性身体的伤害不以为然,将人流手术作为避免生育的措施。
2.非婚同居失败,女性更易受到伤害。同居缺乏法律保护和自我有效约束,最大受害者是女性。女方在同居中堕胎、引产造成了健康损害或未婚生育子女,男方除有义务抚养非婚生子女外不负补偿的责任;女性的情感要求一般高于男性,同居结束女性往往较长时间沉浸在原有的感情旋涡内,受到的影响和损伤较大;女性青春期和发展期短于男性,未婚同居失败后的结婚并不比离异后的再婚容易和顺当;非婚同居增加了妇女尤其是离异后同居的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危险。据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中心近几年的咨询案例统计显示,非婚同居男女之间发生的暴力现象已占到家庭暴力总数的近1/10
3.非婚同居隐患凸现,可能引发社会问题。非婚同居不发生婚姻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同居的任何一方都有随时离开的权利和自由,如果一方要与他人结婚也不构成重婚,可能给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骗财骗色,规避法律;同居男女一旦分手,不会产生因存在婚姻关系而形成的共同财产、夫妻扶养义务等,无需通过法律诉讼来解除同居关系,因此“私了”,致使诸多侵权纠纷状告无门或无法获得法律救济。现行法律对非婚同居产生的财产、人身等纠纷的法律保护存在障碍。外出打工人员异地非婚同居纠纷与传统的事实婚姻相比,更为复杂。福建省泉州市、长乐市等地法院从实际案例中分析有3方面特征:婚约实际履行率较低,返还彩礼处理难度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出现漏洞,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增加;异地骗婚现象时有发生,以“假结婚”骗钱的案件时有发生.1998年北京丰台法院受理了首例非婚生子女抚养权案,此类案件逐年攀升。《婚姻法》虽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但即使法院宣判后也经常出现执行难的情况。非婚同居问题不仅导致民事纠葛,有的甚至成为引发一些刑事案件的导火索,各地情杀伴侣或虐杀婴儿的恶性案件时有所闻。2002年仅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因同居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数十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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