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外国离婚判决的对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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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主要是基于对判决国法律的尊重,为当事人再次在中国缔结婚姻关系扫除法律障碍。承认外国离婚判决对当事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的婚姻关系终止时间应从该判决倍中国法院承认之日起算。
关键词:离婚;涉外离婚;外国离婚判决
各国的主权独立的重要特征之一在于各国国内司法权归于各国自主拥有,在国与国之间订立各种设计司法判决协议之前,各国均仅对本国的判决予以承认并执行,对外国的判决一般均不予认可,而无论该判决是否涉及民事或刑事。随着时间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各国之间的往来越来越多,这种交往不仅仅体现在经济交往方面,也体现在各国人之间的流动之上。婚姻关系作为一个社会最为基本的社会关系,其状态的稳定以及终结直接影响着当事人最为基本的民事权利。
一、 离婚判决被各国承认的原因
民法系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及财产关系。自然人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单位,做为自然人的最为基本的关系之一即为婚姻关系,婚姻关系的产生为自然人之间建立起夫妻关系,从而给予夫妻关系产生诸多权利和义务。各国无不把婚姻的缔结与终止作为民法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范畴。自然人既然因婚姻关系成为夫妻双方,也因离婚而结束双方的婚姻状态,从而将双方的婚姻状态恢复到缔结婚姻之前,为各自重新缔结新的婚姻做好准备。
现今的社会早已结束了封闭自固、老死不相往来的状态,人在世界各国进行着快速的流动、迁徙,从而也为不同国籍人之间缔结婚姻状态创造了条件。不仅是不同国籍人的婚姻缔结成为可能,同一国人在异国生活并缔结婚姻也很正常。同样,在国籍以外的国家夫妻双方通过司法手段解除双方的婚姻状态也成为经常出现的法律现象。
由于婚姻关系是一种最为基本的社会关系,婚姻关系的产生、存在、和终止和自然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密切相关,同时婚姻关系的产生、存在、和终止一般也不会对原居住国的司法管辖产生不利的影响。在一般承认在国外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各国一般也对在国外解除婚姻关系采取宽泛认同的司法态度,在不违背本国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均予以认可,只不过认可的方式有所不同而已。
二、 我国承认离婚判决的历史
早在195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波兰法院对双方都居住在波兰的中国侨民的离婚判决在中国是否有法律效力问题的复函中即明确指出:波兰法院对双方都居住在波兰的中国公民间的离婚案件所作的判决,如果在实体上和程序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都没有抵触的时候,我们承认这种判决对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有拘束力。其时,我国刚建国即对外国离婚判决采取了宽泛的对待态度。
197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当事人向香港法院起诉离婚对香港法院所作离婚判决我法院不予承认的复函因香港法院的离婚判决未送达对方当事人不予承认,但该复函也再次体现出我国法院对域外法院的离婚判决在不违背我国法律规定予以尊重的态度。
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中国当事人一方持外国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如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裁定承认其效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后不得上诉。
以上司法实践我们可以看出来,我国法院对外国/境外法院的离婚判决一直采用原则承认的态度,只要该判决未违背我国的法律规定。
三、 承认外国离婚判决对中国国籍人的效力
1. 在中国境外效力
在原判决国的法律效力。既然是涉外离婚判决,则离婚判决首先在原判决国生效,该离婚判决书因为该国本身就是基于其司法管辖权做出,所以原离婚判决本身即已经对当事人产生效力。该离婚判决书的效力受到原判决国的法律调整和认可,既而也就无须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中国籍当事人凭借此离婚判决书即可以自然恢复到婚姻缔结之前之状态,简而言之可以重新缔结婚姻。
原判决国以外国家效力。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终止的状态是否得到原判决国以外的国家承认取决于该国是否认可该判决国判决的效力。若该国直接认可原判决国的离婚判决则无须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和认可。但是若该外国以一方当事人系中国人为由,要求以中国法院的承认判决作为该国是否承认该判决的依据,则原判决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仍需要在中国得以承认,方可以得到该外国的承认,从而也使得中国籍当事人的离婚效力延伸到判决国以外。
2. 在中国境内效力
中国籍当事人因其国籍为中国,其当然受到中国法律约束,亦即受中国婚姻法规制。中国籍当事人的婚姻状态因为其判决地与国籍地的不同可能产生冲突,即一方面在判决过该婚姻的终止状态得以承认,即该当事人可以在外国基于离婚判决重新缔结婚姻;但另一方面中国的法律却对该判决结果不予以直接承认,其后果则可能是该中国人在中国重新缔结婚姻不能得到中国法律的承认。也就是中国籍当事人无法在中国重新缔结婚姻关系。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只有在中国法院做出了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裁定之后,该中国籍当事人在中国的婚姻状态才归结于可结婚的状态。同时根据中国法律规定,若中国公民在国外缔结婚姻的。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若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做出的离婚判决,还需要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做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 承认外国离婚判决对外国国籍人的效力
1. 在中国境外的效力。
外国籍当事人只有在和中国籍当事人缔结婚姻后,其婚姻关系才有可能受到我国婚姻法管辖。所以当外国籍当事人和外国人在国外结婚后并在国外办理了离婚手续其婚姻关系没有和中国发生任何联系,也不存在需要中国法院予以承认的任何必要。
外国籍当事人和中国籍当事人判决离婚后,其在中国境外的效力和本文上述论证的相同。即在原判决国,由于该国法院对离婚的判决已经做出判决,该国的民事法律婚姻法律关系即承认其已经结束了婚姻状态,也不需要在以中国法院承认的民事判决作为认定外国籍当事人离婚状态的依据。
外国籍当事人和中国籍当事人经由外国法院判决后,在原判决国以外的国家,若该国家认可判决国的离婚判决效力,则该判决也无须得到该国家的承认。若该国家认为该离婚判决仍需要中国法院承认,则外国籍当事人仍需要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该离婚判决。中国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在该外国的域外效力是再次确认该外国人与中国籍当事人的离婚状态。从而赋予该外国籍当事人可以在原判决以外的国家再次缔结婚姻的权利。
2. 在中国境内效力。
所谓婚姻法律关系是指婚姻缔结与婚姻结束的法律关系。欲探讨外国人的是否需要在中国承认离婚判决则需要看该外国人的婚姻法律关系和中国是否存在着联系,若联系没有则根本无须探讨在中国承认该离婚判决问题。
既然外国人的婚姻关系已经由国外的法院予以判决解除,若该外国人需要在中国缔结婚姻,因为婚姻缔结地的法律是中国法,应当适用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若原先的配偶是中国人,则可以依据中国法律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判决。从而该外国人在中国的离婚状态得到中国法律的认可,自然该外国人可以再次在中国缔结婚姻关系。
若外国人的原配偶是外国人的,则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外国人的承认判决申请,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从该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因为该外国人的原婚姻关系和中国没有关联性,则中国原则对该离婚关系予以确认而无论其是否经过了外国法院的判决。外国人可以依据其已经生效的离婚判决得以缔结婚姻,其效果和中国法院做出承认的离婚判决其实是一致的。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来,实际中国法院在做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是给予婚姻关系中某个点与中国存在密切联系,尤其是一方当事人是中国籍当事人的情况。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效力是承认该离婚判决在中国境内产生效力,从而将当事人的婚姻状态恢复为可以结婚的状态,进而为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缔结有效地婚姻扫除法律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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