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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青与王明香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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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李安有”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1996)一中民终字第1581号 上诉人(原审)刘建青,男,三十七岁,汉族,北京市第三建筑总公司第三分公司工人,住本市海淀区环山村温泉供销社宿......本文有453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1996)一中民终字第1581号

上诉人(原审)刘建青,男,三十七岁,汉族,北京市第三建筑总公司第三分公司工人,住本市海淀区环山村温泉供销社宿舍九号。
委托人杨玉杰,北京市海淀区京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王明香,女,三十六岁,汉族,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第六二一研究所职工,住址同上。
上诉人刘建青不服北京市海淀区91996)海民初字第3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重新认定造成的原因及合理承担共同。
经审理查明:刘建青与王明香经人介绍相识。一九八五年二月登记,婚后生一子刘峥,现年十一岁、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因王明香与他人接触时不够注意,引起刘建青的不满,为此双方产生矛盾。现双方共同财产有:快乐牌54CM彩电一台,白雪牌80立升冰箱一台,电话一部(号码:62453239),卧室柜一套(三组),书柜一个,双人床一张,梳妆台一张,床头柜二个,矮柜一套(四组),地毯二块(红色、驼色各―块)、电视家一个、蓝天牌洗衣机一台,被子六条、褥子三条、另有索尼牌音响一套被刘建青卖掉,获价款三千八百元、王明香有写字台一张,红色革箱一个,座钟一个,双方共同存款六千元。其中二千元在王明香处。四千元在刘建青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王明香与刘建青不离婚。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五元由王明香负担(已交纳);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五元由刘建青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春香
代理审判员 卢建民
代理审判员 张兰良


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边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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