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赵志达与徐卫红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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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3日15时40分0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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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赵志达, 男,34岁 , 汉族 , 前郭县人,住址前郭县炼油厂家属区。身份证号码(无)。
被人徐卫红,女,31岁,汉族,前郭县人,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赵志达与被执行徐卫红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1997年8月11日作出(1997)前前民初字第460号,内容如下:“一、赵志达与徐卫红自愿。二、赵一竹由原告,被告每月给付50元,自1997年9月始至子女十八岁止。三、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199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卫红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1997年9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卫红无能力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本次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前郭县人民法院(1997)前前民初字第460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白 雪 松
二 00 九 年四 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关 心
被人徐卫红,女,31岁,汉族,前郭县人,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赵志达与被执行徐卫红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1997年8月11日作出(1997)前前民初字第460号,内容如下:“一、赵志达与徐卫红自愿。二、赵一竹由原告,被告每月给付50元,自1997年9月始至子女十八岁止。三、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199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卫红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1997年9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卫红无能力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本次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前郭县人民法院(1997)前前民初字第460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白 雪 松
二 00 九 年四 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关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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