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婚姻法律知识 > 正文

赵瑛与刘天琼离婚上诉案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张中华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张中华”负责编辑,主要解答贵 州 省 贵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0)筑法民一终字第473号 上诉人(原审)刘天琼,男,一九六八年十月四日生,汉族,贵阳市南供电局驾驶员,住本市沙冲南路八号。 委托人......本文有700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贵 州 省 贵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0)筑法民一终字第473号

上诉人(原审)刘天琼,男,一九六八年十月四日生,汉族,贵阳市南供电局驾驶员,住本市沙冲南路八号。
委托人,殷平,博文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赵瑛,女,一九六八年十月二十七日生,汉族,贵州省城乡建设学校干部,住址同上。
上诉人刘天琼因与赵瑛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00)南一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一九九○年十月确立恋爱关系,一九九五年九月在本市南明区遵义路街道办事处自愿登记,次年三月十七日生育一子刘青隆,婚后感情一般。一九九七年八月,因被上诉人怀疑上诉人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双方发生争吵,上诉人动手打了被上诉人,致使夫妻矛盾激化。被上诉人曾两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后撤诉。夫妻关系有所缓和。二○○○年三月因被上诉人在外玩耍未向上诉人讲明实情,双方再次产生矛盾,上诉人又动手打了被上诉人被上诉人遂再次至法院,请求判令一、与上诉人刘天琼离婚。二、婚生男孩刘青隆由我,上诉人每月负担抚养费五百元。三、大部分给我。上诉人则上诉主张:以前我在夫妻产生矛盾时动手打过被上诉人,但现在我已经改了,且现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相处较好,我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诉人刘天琼与被上诉人赵瑛自愿和好。
案件受理费一百九十六元,由上诉人刘天琼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杰
审 判 员 张景严
代理审判员 陈 红


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唐玉平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赵瑛与刘天琼离婚上诉案”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news/1446.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