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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业兰与王天彬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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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郭克非”负责编辑,主要解答(2007)石民初字第132号 杨业兰,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石泉县熨斗镇松树村一组。 王天彬,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石泉县人,住址同上。......本文有610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2007)石民初字第132号

杨业兰,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石泉县熨斗镇松树村一组。
王天彬,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石泉县人,住址同上。
原告杨业兰与被告王天彬一案,原告于2007年4月25日向本院。本院受理后,由员牟道彬独任审理,于200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业兰诉称,我与王天彬于1990年10月登记,同年10月8日生育女儿王娥,2003年3月19日生育儿子王坤。婚后关系一般。2003年王天彬在河北某煤矿打工负伤,为了生存我只有外出打工。可是王天彬在家养伤染上了赌博的恶习,我虽竭力劝导,他不但没有收敛反而变本加厉。我每次回家总是争吵后伤心离开。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我和王天彬。
被告王天彬没有答辨。
根据原告的诉讼主张,本案有以下两点争议焦点:
1、原告杨业兰是否享有诉权。
2、杨业兰和王天彬夫妻关系是否已完全破裂。
关于焦点1,原告杨业兰提供的,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关于焦点2,原告杨业兰未能提供被告王天彬有赌博恶习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业兰与被告王天彬于1990年10月登记结婚,同年10月8日生育女儿王娥,2003年3月19日生育儿子王坤。2003年王天彬在河北某煤矿打工负伤后就在家养伤和照顾子女。杨业兰自王天彬受伤后便长期在外打工,对家庭生产生活给予了较大的帮助。近几年,杨业兰认为王天彬在家不务正业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致使夫妻关系恶化。2007年4月杨业兰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和王天彬离婚。
本院认为,杨业兰与王天彬系合法夫妻,特别是王天彬受伤后杨业兰能主动挑起家庭的重担。说明双方是有一定感情的。双方矛盾焦点是杨业兰认为王天彬有赌博恶习,但原告未能提供出相应的证据。王天彬应做到有则改之,并引以为戒、正确对待、妥善处理。夫妻关系是完全可以和好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杨业兰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杨业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牟道彬


二00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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