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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伟丽与国世全离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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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高秀涛”负责编辑,主要解答(2004)阿民初字第2350号 徐伟丽,女,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阿城市小岭镇南屯村农民,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松小区205栋2单元。 国世全,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阿城市小岭镇新兴村......本文有512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2004)阿民初字第2350号

徐伟丽,女,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阿城市小岭镇南屯村农民,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松小区205栋2单元。
国世全,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阿城市小岭镇新兴村农民,现住阿城市小岭镇新兴村。
本院于2004年9月17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彦东适用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1992年3月30日登记,婚生一女孩国思萌(1993年3月24日出生)。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故原告诉来本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经询问被告承认夫妻感情破裂,并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对及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伟丽与被告国世全离婚;
二、原、被告之婚生女孩国思萌,由被告;原告自2004年9月起,每月给付1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
三、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坐落在阿城市小岭镇南屯村一组,建筑面积35.36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一座,归被告所有;
四、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郭彦东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曲明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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