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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博与刘红莉离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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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5)东民一终字第124号

上诉人(原审):李博,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东营华联石油化工厂职工。
委托人:李兴礼,男,1952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口区河宁小区38号楼东单元3楼东。系上诉人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刘红莉,女,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广播电视局职工,现住河口区河宁小区35号楼西单元5楼西。
委托代理人:樊利波,山东达洋律师。
上诉人李博与刘红莉一案,不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2005)垦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同意。
二、婚生女李睿莹随上诉人李博一起生活,被上诉人刘红莉每月支付抚养费340元,于每月20日前过付,自2005年12月起至李睿莹十八周岁止。被上诉人刘红莉可以随时探视孩子,上诉人积极给予配合。
三、90型楼房一套、皇明太阳能热水器一台、窗帘5组、格力挂式空调一台、29英寸彩电一台、布艺沙发一套、茶几一个、电视柜一组、餐桌一套、双人木床一张、炊具和油烟机一套、海尔冰箱一台、饮水机一个归上诉人李博所有;小天鹅自动洗衣机一台、微波炉一台归被上诉人刘红莉所有。
四、上诉人李博支付被上诉人刘红莉房屋等补偿款72500元。刘红莉于2000年7月24日借尤崇威的30000元视为已归还。双方再无其他关系。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1040元,由被上诉人刘红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元,由上诉人李博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以俭
审 判 员 翟玉芬
代理审判员 童玉海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 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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