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婚姻法律知识 > 正文

帅道广与周国蓝离婚纠纷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孙红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孙红”负责编辑,主要解答(2007)共民一初字第38号 帅道广,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身份证号:360426661103171,住共青城桃园新村6排3栋。 周国蓝,女,196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工人,身份证号:3604261967......本文有507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2007)共民一初字第38号

帅道广,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身份证号:360426661103171,住共青城桃园新村6排3栋。
周国蓝,女,196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工人,身份证号:360426196702231720,住共青城桃园新村6排3栋。
本院于2007年4月4日受理原告帅道广诉被告周国蓝一案,并依法由员徐金火适用,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帅道广、被告周国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1987年,婚后感情一直尚好,并于1987年9月生女帅芳芳,1988年9月生子帅涛涛。自1998年搬迁至现住所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现已二年。2006年5月曾,被判决驳回诉请后,夫妻仍未和好,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
被告辩称,原告在外面跟其他女人同居,现因第三者插足,导致原告要跟我离婚,过错在原告,我不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告帅道广与被告周国蓝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7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1987年10月生女帅芳芳,1988年9月26日生子帅涛涛,由于近两年来,原告经常在外,很少顾及家庭,致使夫妻关系不和,故原告诉至本院,且经本院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20年,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只因近年来原告不顾家,造成夫妻感情不和,责任主要在原告。只要原告正确对待家庭,珍惜夫妻多年感情,仍有和好的希望,夫妻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诉请离婚理由不够完全充分,不予支持。被告应再次把握此次机会,努力化解夫妻之间矛盾,互相尊敬,力促家庭和谐、幸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帅道广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和其它5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金火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夏桂香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帅道广与周国蓝离婚纠纷”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news/1379.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