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岐雪与被告田昌兵离婚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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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周岐雪,女,汉族,生于1979年9月21日,小学文化,务农,重庆市巫溪县人,住重庆市巫溪县菱角乡四平村2组。身份证号511227197909213184。 委托代理人杜宣和,重庆市巫溪县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告田昌兵,男,汉族,生于1974年5月9日,小学文化,务农,重庆市巫溪县人,住重庆市巫溪县菱角乡四平村2组。身份证号511227197405091339。
委托代理人向洪太,男,生于1951年9月8日,汉族, 务农,重庆市巫溪县人,住重庆市巫溪县菱角乡四平村2组,系该村党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田昌寿,男,生于1952年12月22日,汉族, 务农,重庆市巫溪县人,住重庆市巫溪县塘坊乡双堂村9组。系田昌兵的堂兄。
本院于2009年2月27日受理了周岐雪与田昌兵纠纷一案,依法由员郑达俊适用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岐雪与被告田昌兵经人介绍相识订婚,于2001年10月21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仪式,同年12月在原大同乡民政办补办结婚登记, 于2001年9月4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田魁,又名田威。2004年正月,原、被告先后到广州打工至2006年8月,原告周岐雪离开被告田昌兵到河北保定搞活动,双方至今。原告周岐雪认为性格不和,长期分居,感情彻底破裂,来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男孩田魁又名田威。随原告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岐雪与被告田昌兵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田魁又名田威随被告田昌兵生活,原告周岐雪一次性给付其子费20000元。
三、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原告周岐雪自愿放弃分割,均归被告田昌兵所有。
四、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各自所欠归各自清偿。
五、原告周岐雪自愿放弃陪嫁物品,归被告田昌兵所有。
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0元,原告周岐雪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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