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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永歧与李素珍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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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1)东中民终字第73号

上诉人(原审)蔡永歧,男,一九五八年二月二十九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总机械厂职工,住该单位家属区。
被上诉人(原审)李素珍,女,一九六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总机械厂家属,住该单位家属区。
案由:。
上诉人蔡永歧因离婚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东民初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当事人自愿合好。
二、一、案件受理费各50元、一审费1500元,均由上诉人蔡永歧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纪红广
审判员 李贯英
代理审判员 王海蓉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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