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鸿妹与顾亚胜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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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市 虹 口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虹民一(民)初字第286号
沈鸿妹,女,1955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意大利VIA SAN FELICE 29。
委托代理人甄琦蔚,上海市浩信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慧敏,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顾亚胜,男,195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车站北路491弄9号306室。
委托代理人徐叔良,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晶,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鸿妹与被告顾亚胜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员韩云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鸿妹的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甄琦蔚、葛慧敏律师,被告顾亚胜及其委托代理人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徐叔良、陈晶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鸿妹诉称,婚后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口角,且被告酗酒后还动手欧打原告。1999年原告离家远赴意大利谋生至今,双方长期,已无感情可言,感情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
被告顾亚胜辩称,原告所述非事实,婚后夫妻感情还是好的,双方为琐事有分歧,但未影响夫妻感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1年7月20日登记,1983年4月22日生育一女名顾婵。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为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和。原告于1999年赴意大利谋生至今,现原告以夫妻已无感情可言,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双方各执己见,无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婚姻基础。近年来由于彼此不能妥善处理好家庭琐事,影响了夫妻感情。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应珍惜以往夫妻情谊,只要双方努力,夫妻关系会得到改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沈鸿妹要求与被告顾亚胜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韩云娥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 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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