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婚姻法律知识 > 正文

刘红华与姬智离婚纠纷案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杨萌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杨萌”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河 南 省 新 乡 市 郊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3)郊民初字第356号 刘红华,女,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新乡市103厂职工,住新乡市540厂家属院88号楼。 委托代理人孙玉芳,新乡联盟律......本文有258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河 南 省 新 乡 市 郊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3)郊民初字第356号

刘红华,女,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新乡市103厂职工,住新乡市540厂家属院88号楼。
委托代理人孙玉芳,新乡联盟律师。
姬智,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新乡市540厂职工,住新乡市红旗区向阳新村秋区17号楼。
本院受理原告刘红华诉被告姬智一案后,被告姬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均在红旗区,该案应移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姬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在新乡市红旗区向阳新村,属红旗区人民法院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姬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及副本2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继伟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史来紫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刘红华与姬智离婚纠纷案”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news/1334.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