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硕与高军离婚纠纷案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黄芳”负责编辑,主要解答(2003)辛民初字第3—176号 王丽硕,女,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辛集市辛集镇徐家庄村。 高军,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内蒙古太仆寺旗人,现住辛集市辛集镇徐家庄......本文有648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2003)辛民初字第3—176号
王丽硕,女,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辛集市辛集镇徐家庄村。
高军,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内蒙古太仆寺旗人,现住辛集市辛集镇徐家庄村。
原告王丽硕与被告高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丽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军经公告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丽硕诉称,我与被告于1998年7月登记,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吵架。2003年3月15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不知去向。我与被告感情破裂,我要求与被告,孩子由我。
被告高军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高军原系内蒙古太仆寺旗人。1997年高军在辛集市打工经人介绍与原告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1998年7月1日双方登记结婚,男到女家入赘生活。2000年4月生育男孩王佳明,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常为家庭生活问题发生矛盾,2003年3月15日被告高军离家出走,一直未与原告联系。2003年11月20日辛集市公安局证明,被告高军因涉嫌于2003年3月28日被列为网上逃犯。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自行抚养婚生男孩王佳明。
鉴于被告高军去向不明,2003年10月29日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报》向被告高军发出公告送达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但被告仍未到庭。
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徐家庄村委会证明,辛集市公安局证明和2003年10月29日《人民法院报》公告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98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能建立起牢固的感情。2003年3月15日被告又离家出走,一直未与原告联系,后因涉嫌犯罪被列为网上逃犯,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请求,本院应予准许。被告出走后,婚生男孩一直随原告生活,原告要求自行抚养孩子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缺席,对于原、被告有无共同财产、以及如何分割和负担,本案不作处理。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可另行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丽硕与被告高军离婚。
二、婚生男孩王佳明由原告王丽硕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500元,由原告王丽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来 滨
审 判 员 李 萍
审 判 员 王华勇
二OO四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冯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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