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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超与谢海涛离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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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焦俊和”负责编辑,主要解答(2004)阿民初字第3039号 杨智超,女,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阿城市医保大药房,现住阿城市老干部局家属楼3单元702室。 谢海涛,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哈尔滨市贯通购物广......本文有296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2004)阿民初字第3039号

杨智超,女,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阿城市医保大药房,现住阿城市老干部局家属楼3单元702室。
谢海涛,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哈尔滨市贯通购物广场,现住阿城市老干部局家属楼3单元702室。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3月29日登记,婚后感情尚好、无子女,后因夫妻两地,渐起分岐,引至感情不和,故诉至本院请求,财产依法分割,庭审中,原、被告达成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智超与被告谢海涛自愿离婚,准予离婚;
二、家中财产:34寸创维彩电1台、新飞冰箱1台、三星全自动洗衣机1台归原告杨智超所有,金项链1条、金耳环1对、金戒指1枚、餐具1套、被褥4套和其它生活用品归被告谢海涛所有,各人衣物归个人;
三、上述第二项定于2004年9月5日前完毕;
四、案件受理费50元,其它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杨智超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徐国利


二OO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夏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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