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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代翠与王才贵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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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石民初字第60号

徐代翠,女,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石泉县城关镇新堰村三组。
委托代理人曹汉军,陕西奇声律师。
王才贵,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 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石泉县城关镇新堰村三组。
原告徐代翠与被告王才贵一案,原告于2007年3月6日向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员赵家伦独任审判,于2007年4月5日、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代翠及其曹汉军, 被告王才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因婚前了解不够,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自2001年开始双方再无任何来往,现已名存实亡,请求判决与被告。
被告辩称,关系好,不同意离婚。
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关于争议焦点,原告提供了本院(2006)石民初字第316号(以下简称),1991年8月29日石泉县人民政府发给持徐代翠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判决书及结婚证无异议,提供了证人证言、证明,认为夫妻关系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代翠与被告王才贵经他人介绍相识,1989年3月同居生活,1991年8月29日补办了登记手续.1990年1月20日,生育长子王强.1991年11月6日,生育次子王涛.原、被告均无,婚后共同所有土木结构瓦房5间,25英寸王牌彩色电视机1台.1997年9月原告外出打工,开始每年回家一段时间与家人团聚,在外打工所得的收入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自2001年农历2月起,原告外出到西安市打工后未回过家,被告在家王强、王涛,原告未给被告寄过钱.2006年5月29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同年8月8日,本院作出(2006)石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2007年3月6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长子王强由被告抚养,次子王涛由原告抚养;共同财产各自一半.诉讼中,被告辩称其夫妻关系好,不同意离婚.原告表示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自愿放弃分割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徐代翠与被告王才贵系自愿结婚,并生育二子,其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间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开始外出打工时尚能回家居住一段时间照顾家庭,打工所获得的工资收入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夫妻关系尚好.原告自2001年以后未回过家,虽系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但双方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相互关心,互相尊重,互相谅解,互敬互让,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据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徐代翠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徐代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家伦


二00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叶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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