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秀清与罗天群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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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喀 什 地 区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喀民终字第112号
上诉人(原审)燕秀清,女,汉族,1979年6月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户,住疏勒县巴仁乡综合厂。
被上诉人(原审)罗天群,男,汉族,1968年8月出生,陕西省安康市人,打1临工,住址同上。
上诉人燕秀清因一案,不服疏勒县人民法院(2004)勒民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疏勒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燕秀清与罗天群于2000年春节后经人介绍相识,后因罗天群家乡未能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书,故双方在未领取的情况下按习俗举行了婚礼。2000年11月,燕秀清生一女儿取名罗燕。2000年年底,罗天群带燕秀清回到老家陕西,燕秀清才知道罗天群的前妻去世后留下一双儿女,大女儿罗听丽于1993年8月出生(系先天聋哑人),二儿子罗听龙于1995年8月出生。燕秀清见两个孩子生活无人照顾,很是可怜,便于罗天群一起将两个孩子接回疏勒县共同生活。2001年4月,燕秀清与罗天群自愿到疏勒县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因两人均无固定职业,为了生活,罗天群常年外出打临工,燕秀清在家带3个孩子,生活的艰难导致双方常为经济问题争吵,感情日渐冷漠一因双方感情不合,从2004年8月起两人至今。故燕秀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罗天群的夫妻关系。另查明,2004年3月,两人开一“天天鲜面馆”,罗天群为此2500元用于面馆,面馆主要由燕秀清经营,盈利均用于她和3个孩子的生活。2004年11月,燕秀清未经罗天群同意将面馆以5200元转让给他人。双方婚后共同购置的财产有:TCL29英寸彩电一台、金正VCD一台、半自动双缸洗衣机一台、茶几一个、双从床一张、一组组合柜。双方共同除2500元(实欠1968元)借款用于开面馆外,还欠800元医疗器材款、700元房租、700元罗天群父亲的费、雇保姆费997元、欠药费83元、外借款200元,共计5448元。基于上述事实,疏勒县人民法院认为,燕秀清与罗天群虽系自愿,但婚前双方相识时间短,彼此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又由于家庭经济负担重,时常为经济产生矛盾,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燕秀清要求与罗天群,本院应予以支持。因罗天群还要其与前妻的两个孩子,且其与燕秀清婚生孩子年龄尚小,又是女孩,故双方婚生女罗燕应由其母亲燕秀清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因罗天群的前妻已去世,其一人已承担抚养两个孩子的义务,故罗天群可不支付罗燕的抚养费。遂判决,(1)解除原告燕秀清与被告罗天群的夫妻关系。(2)双方婚生女儿罗燕(现年4岁)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3)被告与前妻的两个,长女罗听丽,现年11岁,次子罗听龙,现年9岁,由被告抚养。(4):金正VCD一台、茶几一个归原告所有;TCL29英寸彩电一台、半自动双缸洗衣机一台、双人床一张、一组组合柜归被告所有。双方共同债务5448元由被告负担,卖面馆的5200元,3200元归原告所有,2000元归被告所有。宣判后,燕秀清不服此判,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决罗天群不支付其婚生女儿的抚养费,违反了《》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改判。罗天群服从原审判决。
经二审书面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燕秀清与罗天群虽系自愿结婚,但由于双方婚前相识时间短,彼此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又不注重感情的培养,加之家庭经济负担重,常为经济问题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因罗天群还要抚养其与前妻的两个孩子,故双方婚生女儿罗燕应由燕秀清抚养。虽罗天群的前妻已去世,他一个人还要抚养其与前妻的两个孩子,但罗天群做为罗燕的生父,应负担罗燕必要的生活费,不能因其还要抚养另两个孩子,而不尽自己的法定抚养义务。鉴于罗天群系打工人员,无固定收入,加之其生活负担重,故其承担适当的抚养费用。综上,上诉人燕秀清要求被上诉人罗天群支付其婚生女√乙罗燕抚养费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疏勒县人民法院(2004)勒民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原告燕秀清与被告罗天群的夫妻关系。第三项即被告与前妻的两个婚生子女,长女罗听丽,现年11岁,次子罗听龙,现年9岁,由被告抚养。第四项即家庭共同财产:金正VCD一台、茶几一个归原告所有;TCL29英寸彩电一台、半自动双缸洗衣机一台、双人床一张、一组组合柜归被告所有。双方共同债务5448元由被告负担,卖面馆的5200元,3200元归原告所有,2000元归被告所有。
二、撤销疏勒县人民法院(2004)勒民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双方婚生女儿罗燕(现年4岁)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
三、双方婚生女儿罗燕(现年4岁)由燕秀清抚养,罗天群每月支付罗燕的抚养费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支付,直至罗燕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57元,由燕秀清负担57元,罗天群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凤菊
审 判 员 于小龙
审判员 薛 红
二00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范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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