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婚姻法律知识 > 正文

蒋宝珍与任国强离婚纠纷案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刘红力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刘红力”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上 海 市 虹 口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虹民一(民)初字第145号 蒋宝珍,女,196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康定路39弄20号。 任国强,男,195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山阴路2......本文有589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虹民一(民)初字第145号

蒋宝珍,女,196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康定路39弄20号。
任国强,男,195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山阴路208弄51号。
原告蒋宝珍与被告任国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员王淼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宝珍、被告任国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婚后,被告在经济上对家庭未尽到责任,为此双方时有争吵,现已数月,关系已经破裂,故要求。
被告辩称:婚后关系尚可,自己每月负担了家庭开支,为双方的子女问题与原告是产生过矛盾,但夫妻关系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2月26日登记,双方均系,婚后未生育。近年来,双方为经济和各自的子女抚育等家庭事务产生矛盾,时有争吵,2003年10月起分居。现原告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在共同生活中虽为琐事产生纠纷,但双方并无其他根本矛盾,故夫妻关系尚未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好各种关系,增强情感的交流,互相扶持,就会重建和睦的家庭生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蒋宝珍要求与被告任国强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 淼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闻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蒋宝珍与任国强离婚纠纷案”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news/1272.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