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远诉贾慧娟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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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北 省 辛 集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辛民初字第10131号
张志远,男,1976年10月生,汉族,辛集市建设局干部。住辛集市朝阳小区西邻。
贾慧娟,女,1980年4月生,汉族,辛集市文化馆职工。住均豪小区4号楼。
委托代理人田锦帅,辛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张志远诉被告贾慧娟一案,本院爱理后,依法由员王云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志远,被告贾慧娟及其委托代理人田锦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1年3月27日登记,有婚生女孩张子荣。因婚前了解少,婚后被告脾气暴躁,我们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使,故到法院,要求与被告。
被告辩称,我们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3月27日登记结婚。2002年8月8日生一女孩,取名张子荣。原、被告结婚后为日常琐事发生争吵,2003年正月分开居住。原、被告协商小孩每人轮流一个月。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婚后又共同生活了很长时间,且生有小孩,应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原、被告时间短,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志远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云峰
二00三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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