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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海梅与吴川位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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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范喆”负责编辑,主要解答(2002)海南民终字第140号 上诉人(原审)袁海梅,女,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琼山市美仁坡镇光荣村委会下市经济社农民,住琼山市河口路邮政局宿舍502房。 被上诉人(原审)吴川位,男,1970年......本文有346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2002)海南民终字第140号

上诉人(原审)袁海梅,女,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琼山市美仁坡镇光荣村委会下市经济社农民,住琼山市河口路邮政局宿舍502房。
被上诉人(原审)吴川位,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琼山市东门邮政局投递班工人,住琼山市河口路邮政局宿舍502房。
上诉人袁海梅因一案,不服海南省琼山市人民法院(2001)琼山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袁海梅于2002年3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袁海梅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袁海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袁海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少清
审判员 林 彬
代理审判员 李秋芸


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海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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